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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


    發布時間:

    2020-06-04

    監理單位的資質分為甲級、乙級和丙級。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監理的監理單位,須持有關證照到市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登記注冊,方可從事建設監理活動。

      第十七條 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,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和技術服務。

      監理單位的資質分為甲級、乙級和丙級。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監理的監理單位,須持有關證照到市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登記注冊,方可從事建設監理活動。

      監理單位必須按受資質年檢,未經年檢的不得再從事監理業務。 第十八條 建設監理單位必須按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接業務,并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,明確雙方的責任、權利和義務。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:

      (一)詞語定義、適用語言、法律、規范和標準

      (二)雙方的權利、義務和責任

      (三)合同的開始、完成、變更與終止;

      (四)建設監理費支付

      (五)監理爭議的解決

      (六)其它規定。 第十九條 建設監理單位不得監理本單位設計的建設工程,不得監理與承包方、材料、設備供應方有隸屬關系或者發生經營性業務關系的工程。 已簽訂工程監理合同的監理業務不得轉讓。

      第二十條 建設監理單位應根據現行有關法律、法規和技術標準、規范、規程、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,對工程進行監理,并接受質監機構的監督。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工程的性質、規模、復雜程度等情況,選派相應素質和數量的監理人員,組成由總監理工程師領導的項目監理工作小組進場監理。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勘察設計文件和合同,制定監理程序和監理實施方案,通報建設、施工單位。監理中,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建設情況。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承接業務,應根據國家規定標準收取監理費,并按規定向質監機構繳納質量監督費,建設單位則不再向質量監督機構繳納質量監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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